青岛滨海学院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落实实验室安全主体责任,提高管理的 针对性和有效性,实现对实验室风险的精准管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文件以及教育部高校实验室安全检查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是依据危险源的特性以及导致危险的严重程度进 行安全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配套相应的管理和监督措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实验室。实验室以“房间”为单位按照所涉及 的危险源及安全风险程度进行实验场所安全分类和风险等级的认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开展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工作。
第五条 教务处负责组织开展全校实验室分类分级认定工作,对各级各类实验室实施分类指导,有针对性地实施差异化管理。
第六条 各学院负责审核确认本单位实验场所(房间)的危险源类别和风险等 级,报教务处备案。主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院领导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工作。对不同危险等级实验室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全年落实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工作。
第七条 实验中心负责人是本中心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所属实验场所(房间)进行危险源类别和风险等级的评估与认定,并
将认定结果报所在学院审核
第八条 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实行动态管理,实验场所的危险源使用及存放情 况发生改变时,应重新进行安全风险等级认定,并经所在学院确认,报教务处备 案。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分类管理
第九条 实验场所涉及的危险源特性是实验室安全分类的主要依据。根据学校 的学科门类及专业设置,分为化学类、生物类、机电类、特种设备类、其他类等。
第十条 涉及化学反应和化学品的实验场所归属为化学类实验室。主要危险源 为具有毒害性、易燃易爆性、腐蚀性等属性的危险化学品,易制毒、易制爆等管控 类化学品,实验产生的危险废物。管理重点是以上危险化学品及废弃物的申购、储 存、领用、废弃等全生命周期闭环管理。
第十一条 涉及机械、电气、高温、高压等设备及仪器仪表等的实验场所归属 为机电类实验室。主要危险源:机械加工类高速设备、高压及大电流设备、激光设 备、加热设备等。管理重点是高温、高压、高速运动、电磁辐射装置等特殊设备及 机械、电气、激光、粉尘等的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涉及起重机械、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的实验场所归属为特种 设备类实验室。主要危险源:仪器设备自身,起重机械可能造成重物坠落、起重机 失稳倾斜、挤压、高处跌落等危害;锅炉可能因超温、超压等导致发生爆炸或泄露 造成的危害;压力容器可能因遇热超压、机械损伤、减压阀不合格等造成爆炸或气 体外泄等危害。管理重点是审查设备供货方资质,按照要求科学使用相关设备并取 得必要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定期检验,操作人员持证上岗,遵守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 涉及微生物和实验动物的实验场所归属于生物类实验室。主要危险 源为微生物(传染病病原体类等)、动物等危害个体或群体安全的生物因子。管理重点是开展病原微生物研究和实验必须在具备相应安全等级的实验场所进行,开展实 验动物相关工作必须具有相应的许可证(生产许可证、使用许可证、从业人员资格证 等),使用实验动物须从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购买等。
第十四条 未涉及上述危险源的实验场所均归属为其他类实验室。主要危险源 为用电设备引发的用电安全风险,管理重点是规范用电。
第十五条 各类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地方)及学校相关法规制度要 求,履行各类安全审验和报批程序,实施危险源安全管理。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分级管理
第十六条 安全风险分级标准:根据实验室使用或存放危险源的危险程度进行 安全风险分级,将实验室安全风险级别划分为:分为一级(高危险等级)、二级(较高危险等级)、三级(中危险等级)、四级(一般危险等级)4 个等级。
第十七条 安全风险等级评价指标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压力容器,起重机械,机械加工类高速设备、回转机械、激光设备等,大功率充放电装置, 高压、强磁设备等,冷热设备(冰箱、烘箱、马弗炉等)等。
第十八条 安全风险等级认定:
(一)一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涉及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易制毒化学 品,麻醉品和精神药品,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放射源等;
(二)二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涉及使用或存放其他危险化学品,低致病性病原 微生物、实验动物,压力容器,激光设备,强磁设备等;
(三)三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涉及使用起重机械、高速设备、回转机械,冷热 设备(冰箱、烘箱、马弗炉等),大功率充放电装置、高电压设备等;
(四)四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未列入以上 3 类的其他实验验室。
第十九条 实验室安全风险分级管理要求:
(一)实验室安全信息门牌上必须标明危险级别;
(二)实验室必须有相应的安全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安全等级在三级以上的 实验室必须报教务处备案;(三)实验室必须严格落实准入制度,定期对在实验室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人 员进行安全知识、安全规范及操作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第五章 检查监督
第二十条 依据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和危险源分类进行检查,检查要求如下:
(一)一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实验中心自查次数每周不少于 1 次,学院安全检查次数
每月不少于 2 次,学校安全巡查每月不少于 1 次;
(二)二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实验中心自查次数每月不少于 2 次,学院安全检查次数
每月不少于 1 次,学校安全巡查每两个月不少于 1 次;
(三)三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实验中心自查次数每月不少于 1 次,学院安全检查次数
每两个月不少于 1 次,学校安全巡查每季度不少于 1 次;
(四)四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实验中心自查次数每两个月不少于 1 次,学院安全检查
次数每季度不少于 1 次,学校安全巡查每学期不少于 1 次。
第二十一条 教务处负责实施学校巡查,各实验中心所在学院负责实施所在单位检 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