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滨海学院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严防学校危险化学品事故,确保师生员 工生命财产安全,保证正常的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秩序,根据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 理条例》(国务院令 645 号)、《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
局令[2005]第 27 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危险品。是指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 版)》的具有毒害、 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 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滨海学院校内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科研及其安全管理活
动。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应遵照以下规定:
(一)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院(系)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制度, 并负责检查和监督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危险化学品使用档案,并进行明细登 记,全面记载领取、使用、结存情况;
(三)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必须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操作规程,明确安全 使用注意事项,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相关操作;
(四)实验室负责人对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安全负责,并负责落实保管责任 制,要责任到人。危险化学品管理人员信息需报教务处备案;
(五)危险化学品管理应严格落实“五双”制度,即以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 用、双把锁、双本帐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项安全措施;
(六)购买剧毒化学品,必须提请教务处批准,使用公安部门出具的购买凭证或准购 证到指定的危险化学品供应单位购买。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院(系)应建立集中的危险化学品存放室,并指定专 人负责管理,危险化学品的存放区域应设置醒目的标志;
(二)危险化学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相互之间保持安全距离;
(三)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潮 湿、漏雨或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四)受阳光照射易燃烧、易爆炸或易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和桶装、罐装等易 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五)化学性质防护和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 室存放。
第六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应按《青岛滨海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修订)》 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实行“分类收集、定点存放、专人管理、转移 处置”原则,实验室废液应做好防泄防漏,分类用专用容器收集存放,妥善保管,由学校 统一定期处置。严禁直接排放或擅自处理。
第七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实验的人员应接受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使用 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应配备安全员,安全员应熟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知识。
第八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应当配备安全防护设施和用具,根据化学危险品的种 类、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毒、防潮、防静电、降温、避雷、隔离等设施。
第九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要经常性地对危险化学品进行账账、账物核对,发 现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等情况,应及时报告教务处。
第十条 对于违反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造成事故的,将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 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青滨教字[2017]26号文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