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山东省消防管理处罚规定》和有关消防法规,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任何部门及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消防法规,有责任维护消防安全、做好消防工作。
二、中心主任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三、中心的贵重仪器设备、易燃易爆等物品,必须有专人保管,专柜存放,并登记造册,制定严格的领用物品制度,防护设施要安全可靠。
四、中心仪器设备放置要定位,并按其性能和要求分别做好防火、防潮、防尘、防热、防震、防爆、防锈、防腐蚀、防盗、防破坏等“十防”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善可用状态。
五、中心不准架设临时电源线,确因需要架设的,必须经中心防火责任人同意,并做好防范措施。使用临时电源线的时间不应超过一个星期,到期及时拆除。
六、电器、仪器设备除经常检查外,每学期必须进行一次绝缘检测,发现可能引起打火、短路、发热、绝缘不良等情况时,必须停止使用,立即修理,不允许带病操作。
七、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要选用与负荷相应的保险丝,不准用铜线、铁线代替。
八、室内电线必须装置在金属或难燃塑料套管内。
九、电器设备发生着火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并根据不同情况使用相应的灭火器进行扑救,同时及时向学校保卫部门报告或迅速拨打报警电话119。
青岛滨海学院国际语言文化教学中心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