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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滨海学院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23-11-11    点击:

 

青岛滨海学院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修订)

为进一步有效利用实验室资源,创造良好的实践育人环境,充分发挥实验室在实施素质教育、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中的作用,促进实验教学内容体系与实验教学方法的改革,强化规范我校实验室的开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实验室开放,是指在完成正常课程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师资、仪器设备、环境条件等资源对本校学生开放的实验室。

第二条 各学院要重视实验室的开放工作,把实验室开放作为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举措。各实验室应充分利用现有实验室条件或创造必要的条件,积极开展实验室开放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对学生开放。

第三条 学校将在硬件建设和政策机制等方面支持实验室开放工作。学校定期对实验室开放范围、水平和质量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章 实验室开放形式

第四条 实验室开放按照开放时间不同,可分为以下三类:

(一)全天开放:实验室每天不少于8小时的开放运行管理模式。

(二)定期开放:实验室视实际情况确定固定的开放时间。

(三)预约开放:实验室根据提出预约申请的学生人数、实验内容和实验所需用设备等进行统筹安排,批准学生在预约时间内进行实验的开放模式。

第五条 开放实验按照学生参与形式不同,分为五种类型:

(一)学生参与科研型开放实验:主要面向高年级本科学生,实验室定期发布科研项目中的开放研究题目,吸收部分优秀学生早期进入实验室参与科学研究活动。

(二)学生科技活动型开放实验:学生自主拟定科技创新课题,结合实验室的方向和实验设施等条件,向实验教学中心相关实验室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实验室根据学生自主拟定的科技创新课题类型,安排辅导教师开展小发明、小制作、小论文等实验活动。

(三)自选实验课题型开放实验:实验室向学生发布实验教学计划以外的综合型、设计型等自选实验课题,由学生自主完成实验的方案设计、实验装置的安装与调试、完成实验并撰写实验报告。

(四)计算机应用技术提高型开放实验:针对非计算机专业学生,利用计算机进行软件开发、课件制作、网页设计、网站建设、嵌入式系统设计等,提高计算机实际应用能力的实验活动。

(五)人文素质与能力培养型开放实验:结合学生社团或兴趣爱好者协会的活动内容,学生在校内各人文素质教育基地自主进行的素质与能力培养的过程,如摄影室、3D工作室等。

第三章 实验室开放的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实验室开放实行校、院、实验中心三级管理。实验室开放工作在主管副校长统一领导下,由教务处与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工作。二级学院负责组织实施,实验教学中心负责制定具体开放指南,通过开放实验管理平台做好实验室开放管理工作。

第七条 每学期期中,实验教学中心根据学生水平、实际需求及实验室实际状况,确定开放内容,并编制相应开放指南,包括实验室功能、指导教师、拟开实验项目、实验内容简介等方面的介绍,以中心为单位设置开放实验选修课供学生选择。

第八条 鼓励教师进行开放实验项目的研发。开放实验项目应以综合设计性实验为主,其内容和方法应充分考虑创新性、综合性、探索性、实用性、趣味性、可操作性、经济性,可根据学生的情况分层次设置。在实验开设之前,实验教师应编写出开放实验任务书(见附件)及实验指导(教案),由中心组织相关教师审查,报教务处批准备案。鼓励各实验中心每个学期都新增开放实验项目。

第九条 开放实验室实验指导教师的职责:

(一)指导教师要加强对学生在实验项目设计上的指导,要鼓励学生参加开放实验项目。

(二)实验前教师要检查学生的预习情况,不允许没有预习的学生做实验。

(三)实验时指导教师应巡视、检查学生的操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于学生实验中出现的“意外”现象,要引导学生仔细观察,认真分析,激发学生兴趣,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和能力。

(四)在实验过程中,指导教师应注意加强对学生实验素质和技能、创造性的科学思维方法和严谨的治学态度的培养;要做好安全和开放情况的记录。

(五)实验结束后,实验指导教师必须要求学生整理仪器设备,搞好清洁卫生,同时检查仪器、工具等完好情况。督促学生填写实验室开放记录本和实验室仪器设备使用记录本。

(六)指导教师负责批改学生提交的实验报告、审阅实验其他成果,结合学生实验情况评定开放实验成绩。

(七)对于学生自拟或设计的实验,指导教师要积极支持,同时要注意安全,避免发生事故。

(八)每个实验室配备1-2名指导教师协助实验室管理员监管开放实验室。

第十条 开放实验室管理人员的职责:

(一)负责开放实验室的开关门、安全、卫生等事宜。

(二)学生进入实验室,督促学生在实验室开放记录本上登记。

(三)实验结束后,检查实验室开放记录本、实验室仪器设备使用记录本填写情况。

(四)每学期结束前一周统计汇总实验室开放情况;做好实验室开放相关材料归档和成果收集工作。

(五)做好开放实验室教学仪器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工作。

第十一条 实验室开放,对学生的要求:

 (一)学生通过开放实验管理平台选择开放实验项目。

(二)被批准参加开放实验的同学,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按时参加实验。凡无故不参加开放实验的学时超过总学时20%者,将取消参加开放实验资格。

(三)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前,应阅读与实验内容有关的文献资料,进行必须的课前培训,准备好实验实施方案,做好有关实验准备工作。

(四)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损坏仪器设备的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五)学生在实验项目完成后,应向指导教师提交实验报告、论文或实物等实验结果并在实验室留存。实验报告应由实验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确认,作为对开放实验室进行考核和学生学分认定的依据。

第十二条 各实验室应加强开放管理,确定考评内容与方法,建立和完善开放实验评价体系。

第十三条 根据实验室条件,原则上理工类开放实验选课人数低于10人、计算机软件类、经济类、文科类选课人数低于15人则不予开课。

第十四条 每学期末,各中心整理开放实验任务书、开放实验指导书、教案、开放实验考勤表、开放实验报告等所有开放实验资料归档。

第四章 实验室开放激励与保障

第十五条 为支持和鼓励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开展开放性实验工作,学校根据开放实验的工作量及效果,对教师和管理人员给予相应的工作量补贴(不计入超课时)。

第十六条 开放实验纳入学生实践教学环节。学生参加开放实验的成绩经考核合格,按选修课计入学分。

第十七条 对于以科技竞赛、创新活动等利用开放实验室进行的,学校将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开放实验所需器材,由各实验中心根据具体情况提前申报学校统一购买或由学生自行购买。

第十八条 学生的开放实验项目,可推荐或申报各种评奖和比赛。教学取得的成果,可以申报各类评奖和比赛。学校对开放实验室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在职称评聘、评优方面优先考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