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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滨外语国合〔2024〕13号-外语国合学院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办法

发布日期:2024-11-01    点击:

青岛滨海学院外国语与国际合作学院文

青滨外语国合2024〕13

 

外国语与国际合作学院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诚信,促进学院学术活动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所有从事教学、科研活动的教师、辅导员、管理人员和学生。

第三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反公认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篡改他人研究成果,伪造数据或捏造事实,买卖或代写论文,滥用学术评价权力等行为。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学院成立科研诚信建设和学术不端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面指导、协调和监督学院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院办,具体负责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

第五条 学院各教研室、中心等应当建立相应的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监督机制,加强学术诚信教育,及时发现并报告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章 查处程序

第六条 学院接受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举报人应当提供详实、明确的举报材料,并愿意配合调查。

第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开展初步调查,核实举报内容。如初步调查认为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应当启动正式调查程序。

第八条 正式调查程序包括收集证据、听取被举报人陈述和申辩、组织专家论证等。调查过程中,应当充分保障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报领导小组审议。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由学院公布处理结果,并报学校备案。

第四章 处理措施

第十条 对经查实的学术不端行为,学院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责令改正;

(二)警告、记过、记大过等纪律处分;

(三)撤销相关评奖评优、职称评定、岗位晋升等资格;

(四)追回已发放的科研经费、学术奖励等;

(五)解除聘用合同或开除学籍;

(六)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对举报人、调查人员等在处理学术不端行为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的,学院将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与上级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上级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的修改,须经学院科研诚信建设和学术不端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并报学院批准后生效。

 

 

外国语与国际合作学院

 2024年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