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仪器设备的论证、购置(包括10万元以上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申请、论证和审批)、使用、维护、维修、调拨、报废的全过程实施规范化管理。使仪器设备在使用寿命周期中充分发挥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
第三条 仪器设备管理是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可靠保证。各学院(单位)需配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管理工作,并重视对他们的培养和提高。
第四条 各学院(单位)在仪器设备的使用过程中要保证所用仪器设备的安全、完好。认真执行本办法,服从学校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仪器设备实行学校、学院、实验(实训)中心三级管理体制。总务处代表学校履行资产(仪器设备)管理职能;教学仪器设备管理中心做为仪器设备的管理归口部门,负责对教学仪器设备的规划、论证、审核、调拨、维修等;各实验(实训)中心、职能处室及其它仪器设备使用单位要有一位具有相关知识和责任心强的人员负责本单位的仪器设备管理工作。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管理范围
第六条 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含500元)以上的各种仪器设备、零配件、软件以及按规定列入固定资产的其它仪器设备;作为单独仪器设备并作为固定资产登记验收管理,为仪器设备配套使用的,作为配套仪器设备的“配件”管理;单价500元以下、200元以上,耐用期为一年以下的仪器设备、零配件、软件等,按《非固定资产类物品的登记验收暂行管理办法》执行;基建项目中的设备,工程验收合格后应办理设备入库手续,纳入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范围。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购置及帐、卡、物管理
第七条 仪器设备的购置执行《青岛滨海学院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 凡属学校仪器设备,不论其经费来源及进入渠道(购置、调拨、自制、赠送等)都要建档入账,不得滞留账外。
第九条 新购置的仪器设备,由总务处组织,教学仪器设备管理中心、使用部门及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进行技术验收,检查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写出验收报告,经有关人员签字、存档,办理入库手续。一般仪器设备的领用由专管人和使用人签字认可后直接领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在办理领用前,应将设备档案交教学仪器设备管理中心汇总送学校档案室保管。
第十条 仪器设备分类以教育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为依据,按此分类编号进行建帐、建卡。设备管理人员要及时办理仪器设备的购置、获赠、调拨、报损、报废等手续,定期进行帐、卡、物核对,做到帐、卡、物相符。
第十一条 总务处、教学仪器设备管理中心对学院各单位的仪器设备管理工作进行不定期的检查,考核设备完好率。
第十二条 调离或脱产(半年以上)等人员,经过所在学院(单位)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办理仪器设备帐、卡、物的移交手续之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因工作变动,必须办理移交手续。要做到手续完备、帐物清楚。
第十三条 在仪器设备管理中,禁止任何形式的闲置浪费等行为。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借用
第十四条 校内各部门之间仪器设备的借用,经仪器设备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同意,提交教学仪器设备中心和总务处审核,借方填写《青岛滨海学院仪器设备借用单》办理借用手续。借用部门对所借仪器设备要备加爱护,及时归还。如有损坏,应负责修复。
第十五条 学校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对外租借。确需对外租借的,须经校级分管领导同意,由总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商定,签订使用协约。
第十六条 因工作需要,需长期使用笔记本电脑、数码相机等便携式仪器设备的个人,需经分管校长同意,并在总务处办理领用手续。如系临时借用,需办理借用手续。
第十七条 借出的仪器设备归还时要进行验收,如出现损坏、遗失等问题,按《青岛滨海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执行。收取的费用用于补偿仪器设备损坏的损失。
第六章 仪器设备的调拨和移交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的调拨实行学校统一管理。因教学和科研工作需要调拨的仪器设备,须经分管校长批准,到总务处办理调拨手续后,由教学仪器设备管理中心协调调拨,各部门不得擅自调用和转移资产。
第十九条 对积压闲置的仪器设备,各部门要主动向总务处、教学仪器设备管理中心申请调拨,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办理仪器设备移交手续,并备案。
第七章 仪器设备的维修、报损、报废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的维修立足自修,由使用部门会同本单位设备管理员、实验中心技术人员实施维修,需要更换器件的,需向教学仪器设备管理中心申请,由教学仪器设备管理中心负责办理。
第二十一条 凡申请报损、报废的仪器设备,须由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写出鉴定意见,并填写《仪器设备报损、报废技术鉴定表》,经主管负责人审核,总务处、教学仪器设备管理中心审准后,办理报损、报废手续。
第二十二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报废、淘汰:
(一)达到或超过规定的使用年限,元器件己陈旧老化,丧失效能,不能修理,且不易改装使用的。
(二)使用年限较长,安全无保证,可能造成危险并难以修复的。
(三)质量低劣,不符合技术标准,使用中不能满足最低性能指标的。
(四)技术落后,耗能高,效益低,属淘汰之列或国家禁止使用的。
(五)因腐蚀、绝缘老化、事故或其它原因严重损坏、丧失精度、性能,且无法修复的。
(六)对于损坏虽能修复,但维修费等同或接近同类新设备价值三分之一的。
第二十三条 报损、报废的仪器设备要保持完整,帐、卡、物相符,及时上交总务处统一处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自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为保证帐、卡、物管理的正常秩序,原则上不办理报废留用手续。对确实需要的零部件,应在《仪器设备报损报废技术鉴定表》中注明。
第八章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具体实施细则详见《青岛滨海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总务处、教学仪器设备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青岛滨海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