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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语言文化实践教学中心实验室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4-11-01    点击:

青岛滨海学院实验室管理办法

青滨教字[2014]58号

1.实验室是教学与科研的重要场所,进入实验室的所有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

2.实验室实行专人管理,保证实验室工作正常进行。

3.到实验室进行各项实验工作,必须根据学院主管部门下达的教学、科研任务要求,在实验中心统一安排下进行。

4.实验室所有仪器设备及工具,实验室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准外借,如确需外借,应经实验中心主任同意,并到学校主管部门备案,办理借物手续,定期归还。

5.使用实验仪器设备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如发现损坏、丢失时,要及时通知实验中心以便及时处理。

6.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实验室。不得存放与实验无关的任何物品和个人物品。

7.对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应设专柜存放,并有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严格管理、安全使用。

8.要文明上课,安全实验,实验后组织整理好实验用品。离开实验室前,关好水、电、门、窗,确保安全。要经常保持室内卫生整洁。

 

青岛滨海学院实验室安全卫生制度

青滨教字[2014]59号

1.实验室的安全工作,是教学和科研工作的保证,各实验室务必树立"安全第一"的观点,要经常对广大师生进行安全规则的教育,重视安全技术工作。学院每学期应对实验室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2.各实验室应根据本实验室的特点,注意防火、防盗、防爆防毒,落实到人,明确职责。

3.实验室内的电气设备的安装和使用管理,必须符合安全用电管理规定,大功率教学仪器设备用电必须使用专线,严禁与照明线共用,谨防因超负荷用电着火。

4.定期检查仪器设备,保持仪器设备性能良好,对于不经常使用或长期不用的设备,应定期通电、保养。

5.实验室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本室的教学仪器性能和操作方法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并有责任监督其他使用者按操作规程操作。

6.实验室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剧毒化学药品,在实验分析时,不得使用助燃物和明火,注意防火、防爆。

7.实验室门锁钥匙由该实验室的负责人管理,不得随便交给其他人,严防丢失、配制,严禁滥用、损毁实验室内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8.严禁在实验室内吸烟、乱扔杂物、纸屑、随地吐痰等,保持室内清洁、整齐。实验教学工作完成后,注意关好门窗、断电断水,检查实验室内仪器设备是否完好,确保实验室内没人,方可离开。

9.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家具布局要符合实验工艺流程要求,摆放合理、整齐。


青岛滨海学院学生实验守则

青滨教字[2014]61号

1.实验课是培养学生独立工作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是考核学生成绩的重要方面,学生必须按实验课程表规定的时间,按时到实验室上课,不得迟到早退。

2.实验课前学生要做好预习。认真阅读实验指导书,复习有关理论知识,明确目的、要求,并接受教师的提问和检查。

3.进入实验室要保持安静,服从教师指导,不准动用与本次实验无关的其它设备。

4.准备工作完毕要报告指导教师,经同意后方可进行实验。实验要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实验中要细心观察,认真记录实验数据,不得抄袭拼凑、擅自离开操作岗位。

5.实验中要注意安全。出现事故时,要保持镇静,及时采取措施(切断电源、气源等),防止事故扩大,并注意保持现场,及时向指导教师报告。

6.实验要贯彻勤俭节约精神,尽量节约水电和其它消耗材料。

7.实验结束后应把实验器材、工具等放回原处,清洁实验场地,经指导教师同意后方可离开。

8.要爱护各种实验设施,凡损坏仪器设备、工具者,应主动说明原因,写出损坏报告,由实验中心根据具体情况处理。

9.学生要求重做实验或做规定外的实验,应征得指导老师和实验室管理人员同意后,方可进行实验,以免发生事故。


青岛滨海学院实验仪器设备操作规程

青滨教字[2014]62号

1.使用仪器设备时,要认真阅读技术说明书,熟悉技术指标、工作性能、使用方法、注意事项,严格遵照仪器使用说明书的规定步骤进行操作。

2.初次使用仪器设备人员,必须在熟练人员指导下进行操作,熟练掌握后方可进行独立操作。

3.实验时使用的仪器设备及器材,要布局合理,摆放整齐,便于操作,观察及记录等。

4.电子仪器设备通电前,确保供电电压符合仪器设备规定输入电压值,配有三线电源插头的仪器设备,必须插入带有保护接地供电插座中,保证安全。

5.使用仪器设备时,其输入信号或外接负载应限制在规定范围之内,禁止超载运行。

6.光学化学仪器及其配件,使用时要轻拿轻放,防止震动。切勿用手触摸光学玻璃表面。发现灰尘及脏物时,不得用手或抹布擦试,必须使用专用品或专用工具清除。

7.有些仪器设备不宜在磁场或电场中操作使用,必须采取屏蔽措施,防止仪器设备损坏或降低测量精度。

8.机械类仪器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空载运转确保无故障后方可加载使用。用前润滑,用后擦试干净,注意日常维护、保养。

9.仪器设备不准随意拆改或解体使用,确因需要开发新功能或改造更新等,需按分级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后再实施。

10.经常进行仪器设备的保养与维护,并存放在干燥通风之处,待用时间过长仪器设备,应定期通电开机,防止潮霉损坏仪器设备其零部件。

11.建立大型精度、贵重仪器设备技术指标定期校验和标定制度,保持应有的技术指标。做好使用原始记录。

 


青岛滨海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修订)

青滨发[2022]3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维护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创建“平安校园”,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令第20号)、《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令第28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32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全校开展教学、科研的实验、实习、实训场所。

第二章 责任体系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实行校、院、实验/实践教学中心、实验室四级联动管理体系和责任体系,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副校长对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负重要领导责任,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负有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职责。教务处对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二级学院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领导责任人。实验中心主任对本中心实验室有督察、管理、指导责任。各实验室负责人对本实验室安全管理负有直接责任。

第四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实验室工作的副校长任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包括教务处、学生处、科研处、后勤服务管理处、基建处、信息管理中心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各院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的行政负责人。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审定和评价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教务处作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制定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指导、监督及检查各学院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并负责组织开展学校实验室安全设施设备建设,以及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危险性实验项目场所的安全风险条件论证。

第六条 学院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文件规定,组织做好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各学院应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由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党政负责人任组长,成员应包括各实验/实践教学中心主任和实验室负责人。工作小组负责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及检查各实验室的安全工作。

第七条 实验室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执行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完成学校和学院布置的各项相关工作。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责任人,负责制定实验室的安全工作计划、各项安全操作规程、注意事项、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

第八条 各学院及实验/实践教学中心,应对实验室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实验室相关安全知识和应急能力培训;实验室对新进入实验室学习与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和学生,应进行系统全面的教育与培训,新进入人员经培训并获得实验室负责人的认可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学习与工作。

第九条 新建实验室,应把安全风险评估与审核作为建设立项的必要条件。改建、扩建实验室时须充分考虑实验室安全,明确和落实建设项目的立项、规划、设计、施工等环节的安全责任,项目建设验收时,要同步进行安全验收。

第十条 各学院及实验/实践教学中心,要建立实验室安全定期评估制度,及时发现问题,切实消除隐患。要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观念,依法依规建立实验室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登记、报告、整改等制度,实行“闭环管理”,确保整改责任、资金、措施、时限和预案“五落实”。

第三章 技术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主要包括管制类化学品安全管理、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辐射安全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气瓶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实验废弃物安全管理、用水用电安全管理、安全警示标识管理、实验室环境管理等内容。

第十二条 管制类化学品安全管理。二级单位负责管制类化学品的购置、储存、领用、废弃等全生命周期管理,须使用学校化学品安全管理平台加强管理,并做好分类存放等工作。需报公安机关备案的,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备案。

第十三条 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二级单位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申请购置剧毒化学品,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保卫处联合审批后,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领到《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方可购置。在使用剧毒化学品时,必须妥善使用和保管,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和详细记录,并接受学校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辐射安全管理。辐射安全应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实验室购买放射源或射线装置(含固化在设备中的放射源)等必须严格遵守申报制度。放射源储存库应设“双人双锁”,并有安全报警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凡使用放射性物品和射线装置的实验室,入口处必须张贴放射性标志和安装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一)特种设备是指符合国家《特种设备目录》中定义的设备,实验室特种设备主要包括压力容器、起重类设备等。

(二)购置特种设备时,必须选择由国家认定的具有特种设备生产资质的厂家生产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不得自行设计、制造和使用自制的特种设备,也不得对原有的特种设备擅自进行改造或维修。

(三)特种设备购置安装后,必须经国家特种设备检验部门检验,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和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后方可正式使用。在使用特种设备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定期进行检验。

(四)特种设备使用人员,必须通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培训、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

第十六条 生物类实验室安全管理。

(一)生物类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国家《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的相关规定,规范实验动物/病原微生物/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购置、保存、实验使用、销毁等全生命周期管理,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人。

(二)生物类实验室废弃物(包括动物残体等)应用专用容器收集,进行高温高压灭菌后再行处理。生物废弃物与其他类别废物分开,且做好防护和消杀,由学校统一定期处置,严禁丢弃在生活垃圾箱内。

第十七条 机械加工安全管理。

(一)配备机械加工设备的实验室要重视冷加工机械(如车削、铣削、磨削、拉削、钻削等)和热加工机械(如锻造、锻压、焊接、热处理等)的操作安全,防止被局部卷入、夹伤、割伤、绞伤、烫伤、砸伤和摔伤等事故发生。

(二)相关实验室应制订相应的机械加工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执行,杜绝违规操作。

第十八条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

(一)实验室必须严格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处置实验室危险废弃物,避免污染环境和发生安全事故。

(二)产生有害废气的实验室必须按规定安装通风、排风设施,必要时须安装废气处理装置,防止环境污染。

(三)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实行“分类收集、定点存放、专人管理、转移处置”原则,实验室废液应做好防泄防漏,分类用专用容器收集存放,由学校统一定期处置。严禁直接排放或擅自处理。

第十九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使用安全管理。

(一)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由专人负责安装调试、管理和使用,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人员必须经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证后方能上岗,学生上机实验必须在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指导下进行。

(二)使用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必须按规定填写《青岛滨海学院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册》,出现故障或仪器异常时应记录情况,以便检查和维修。

(三)相关实验室应注意仪器设备的接地、电磁辐射、网络等安全事项,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第二十条 用水用电安全管理。实验室用水用电应严格按照规范执行,不得擅自改装、拆修电气设施,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实验室应定期检查电路,发现老化等隐患要及时报修更换,实验室电路改造和新增用电容量应经相关部门审批并通过验收方可使用。

第二十一条 实验人员劳动保护管理。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要针对振动、噪声、焊接、辐射、病菌、毒性、激光、粉尘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落实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配备必需的劳动保护、防护用品,保证实验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信息安全管理。

(一)信息安全是指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抗否认性和可控性的保持和维护。各学院、实验室应增强信息安全意识,注意保护教学、科研活动中的实验技术参数、观测数据、实验分析结果及新的科学发现等资料。

(二)各学院应加强实验室计算机的安全管理,建立病毒防护系统并不断加以更新,重要的数据资料应定期进行备份。

(三)有关涉密文件、资料的制作、保管、使用、传输等须按照学校保密工作规定执行,不得在与互联网连接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计算机上制作、传输和存储秘密信息。

(四)各单位应经常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定期对保密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杜绝泄密事故。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环境管理。

(一)各实验室均须落实安全工作责任人,并将实验室名称、责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统一制牌置于实验室入口处明显位置。

(二)实验室内应保持清洁,禁止堆砌杂物,仪器设备及物品应摆放整齐,消防设施应配备完全,并有简易明确的使用说明。

(三)实验室钥匙管理由实验/实践教学中心主任或实验室负责人负责,其他人员不得私自配置或给他人使用,对于钥匙丢失、人员调动或离校等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办理报失或移交手续。

(四)严禁在实验室内吸烟、饮食,禁止陌生人及与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入实验室,不得在实验室内进行与实验无关的活动。

(五)实验室应加强防盗,最后离开实验室的人员,应锁好门窗,严防危险物品被盗。

第四章 检查与惩治

第二十四条 教务处、学院、实验/实践教学中心要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建立相应层面的检查制度并认真落实。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实验室布置、卫生维持、水电安全、危险品使用与保管、化学与生物废弃物(气、液、固态物)的处置管理、特种设备安全、放射性安全等。

第二十五条 对未按规定履行安全职责、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青滨教字[2017]25号文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青岛滨海学院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青滨教字【2021】73号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增强实验人员安全意识,提升实验室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保障校园安全稳定和师生生命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教育部和山东省相关文件精神与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拟进入我校实验室开展实验相关活动的人员,包括我校师生(包含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的各级管理人员)和申请到我校实验室进行实验的校外人员。

第二条 管理职责

(一)教务处负责全校的实验室安全学习考试平台的运行和管理,对各学院实验室准入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学院须根据学科特点,组织对进入本学院所属实验室的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及准入考核。

(三)实验教学中心负责核实拟进入实验室人员的准入资格,并根据实验室特点进行专项安全教育,讲解设备操作规程和相关注意事项。

(四)学院负责对教学新项目/活动申请立项前的风险安全评估,明确安全隐患和应对措施,形成书面风险评估报告留存。

第三条 准入要求

(一)进入实验室学习、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并通过学校实验室安全准入考试;如果实验室有特殊准入要求的,需接受专业安全知识培训或通过该实验室的安全准入考试,方能获取相应准入资格。未取得准入资格的人员不得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

(二)进入需特殊防护和技能要求的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须经该实验室负责老师进行专项安全培训,熟练掌握有关实验操作流程、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考核内容及形式可根据实验室专业特点确定,具体实施过程及结果报实验室所属实验教学中心留档备案。

(三)校外人员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的,须经实验室所在实验教学中心批准,由相关实验室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安全教育、学习和考试,具体形式由实验室负责人确定并组织实施;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具体实施方案和结果须报实验教学中心备案。

第四条 教育内容

(一)国家与地方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方面的政策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

(二)实验室一般性安全、职业健康、环境保护及废弃物处置常识;

(三)实验室急救知识与事故应急处理知识;

(四)专业实验室特殊安全教育和设备操作规范。

第五条 教育方式

(一)分散自主学习;

(二)集中教育培训讲座等;

(三)安全学习考试系统在线学习。

第六条 准入资格

(一)参加学校的实验室安全知识考试,成绩合格,获得实验室准入资格;

(二)根据实验教学中心要求,接受实验室专业安全知识培训合格,或通过该中心实验室安全准入考试,获得实验室准入资格;

(三)对有特殊防护和技能要求的实验室,须经实验负责人确认并予以授权方可准入。

第七条 资格应用

教师获取准入资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开展教学科研活动;学生获取准入资格后,方能进行实验课程选课或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校外人员等其他人员需自行提供获得准入资格的证明材料,在申请单位备案并签字后,方可进入申请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

第八条 其他事项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青岛滨海学院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修订)

青滨教字【2021】46号

为进一步提高防范和应对突发实验室安全事故能力,快速、有序、高效地组织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 预防和减少突发性灾害事件的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师生 生命与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青岛滨海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修订)》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一、领导机构与职责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是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领导机构,领导小组由分管实验室工作的副校长任组长,成员包括教务处、学生处、科研处、后勤服务管理处、基建处、信息管理中心、医学院附属医院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各院(部)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的行政负责人。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建立预防措施;加强应急教育;及时有效地处理实验室安全事故。

二、实验室安全事故分类

(一)水电事故

1.水管老化,暖气设施、水龙头关闭不好或损坏等引发的漏水、溢水事故。

2.电线线路老化、仪器维护不善等导致的漏电、触电事故。

3.实验设备操作不当引起的触电事故等。

(二)火灾、爆炸事故

1.实验室电器短路燃烧引起的火灾、爆炸事故。

2.压力容器、气体钢瓶等使用不当引起的火灾、爆炸事故。

3.易燃、易爆物品泄露导致的火灾、爆炸事故。

4.违规使用电炉、乱扔烟头等引发的火灾、爆炸事故等。

(三)化学性污染事故

1.实验操作不当,使腐蚀性物质、强氧化剂、强还原剂等接触皮肤导致的烧伤、灼伤事故。

2.未按实验要求配戴护目镜,眼睛受刺激性气体薰染,化学药品特别是强酸、强碱等进入眼内。

3.接触、摄入有毒化学物质等引起的人员中毒事故。

4.危险化学品或废弃物泄露事故等。

(四)机械性伤害事故

1.实验人员被卷入或夹入机床旋转部件或运动部件所造成的伤害事故。

2.实验人员被切削工具割伤事故。

3.实验人员被机械设备等烫伤、砸伤、碰伤等伤害事故等。

(五)一般性病原微生物污染事故

实验操作不当,导致病原微生物接触实验人员眼睛、皮肤或其他物品等,存在潜在的危险。

三、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一)应急处理程序

1.事故现场人员立即向实验室管理人员报告,实验室管理人员迅速上报本单位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2.在场的相关人员立即组成事故处置工作小组,事故现场指挥由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或现场最高级别的党政领导担任,现场指挥根据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进行工作安排,确保抢险、救助工作有序进行,并及时上报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3.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到达事故现场指挥抢救、抢险,力争把损伤、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二)应急处理方案

1.水电事故应急处理方案

1)溢水事故应急处理方案:立即关闭水阀,切断溢水区域电源,组织人员清扫地面积水,移动浸泡物资,尽量减少损失。

2)触电事故应急处理方案:立即电源或拔下电源插头,若来不及切断电源,可用绝缘物挑开电线。在未切断电源之前,切不可用手去拉触电者,也不可用金属或潮湿的东西挑电线。触电者脱离电源后,使其就地仰面躺平,禁止摇动其头部。检查触电者的呼吸和心跳情况,呼吸停止或心脏停跳时应立即施行人工呼吸或心脏按摩,并尽快联系医疗部门救治。

2.火灾爆炸事故应急处理方案

1)确定事故发生的位置,明确事故周围环境,判断是否有重大危险源分布及是否会带来次生灾难发生。

2)依据可能发生的事故危害程度,划定危险区域,对事故现场周边区域进行隔离和人员疏导。

3)如需要进行人员物资撤离,要按照“先人员、后物资,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抢救被困人员及贵重物资。

4)根据引发火情的不同原因,明确救灾的基本方法,采取相应措施,并采用适当的消防器材进行扑救。

包括木材、布料、纸张、橡胶以及塑料等的固体可燃材料的火灾,可采用水冷却法,但对珍贵图书、档案应使用二氧化碳、卤代烷、干粉灭火剂灭火。

易燃可燃液体、易燃气体和油脂类等化学药品火灾,使用大剂量泡沫灭火剂、干粉灭火剂将液体火灾扑灭。

设备火灾,应切断电源后再灭火,因现场情况及其他原因,不能断电,需要带电灭火时,应使用沙子或干粉灭火器,不能使用泡沫灭火器或水。

可燃金属,如镁、钠、钾及其合金等火灾,应用特殊的灭火剂,如干砂或干粉灭火器等来灭火。

5)视火情拨打“119”报警求救,并到明显位置引导消防车。

3.化学性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方案

1)发生化学物质灼伤皮肤事故,应用大量流动清水冲洗,再分别用低浓度的(2%-5%)弱碱(强酸引起的)、弱酸(强碱引起的)进行中和。如果大量危险气体、烟、雾或蒸汽被释放,应该呆在通风处或尽可能远离空气中有化学物质的地方;视情况的轻重将伤者送入医院就医。

2)若化学物质溅入眼内时,立即使用专用洗眼水龙头彻底冲洗眼睛,冲洗时,眼睛置于水龙头上方,水向上对眼睛进行冲洗,时间应不少于15分钟,切不可因疼痛而紧闭眼睛。处理后,再送医院治疗。

3)发生人员中毒事故,视中毒原因施以下述急救后,立即送医院治疗。

对吸入中毒者,迅速将患者搬离中毒场所至空气新鲜处;并立即松解患者衣领和腰带,以维持呼吸道畅通,并注意保暖;严密观察患者的一般状况,尤其是神志、呼吸和循环系统功能。

经皮肤中毒者,将患者立即移离中毒场所,脱去污染衣服,迅速用清水洗净皮肤,粘稠的毒物则宜用大量肥皂水冲洗;遇水能发生反应的腐蚀性毒物如三氯化磷等,则先用干布或棉花抹去后再用水冲洗。

对误食中毒者,须立即引吐、洗胃及导泻;视情况可用0.02%0.05%高锰酸钾溶液或5%活性炭溶液等催吐;中毒者大量饮用温开水、稀盐水或牛奶,以减少毒素的吸收。

4)发生危险化学品泄露,首先在安全允许的范围内关闭泄漏源,转移泄漏源周边的易燃易爆品,并组织人员撤离。其次组织有关人员进入现场救援,救援人员必须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器具。根据现场情况,采用合适的材料和技术手段堵住泄漏处。

围堤堵截:筑堤堵截泄漏液体或者引流到安全地点。

稀释与覆盖:向有害物蒸气喷射雾状水,加速气体向高空扩散。对于液体泄漏,可用泡沫或其它覆盖物品覆盖外泄的物料,在其表面形成覆盖层,抑制其蒸发。

收容:用沙子、吸附材料、中和材料等吸收中和。

废弃:将收集的泄漏物移交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4.机械伤害事故应急处理方案

1)立即关闭机械设备,停止现场作业活动。

2)如遇到人员被机械、墙壁等设备设施卡住的情况,可直接拨打“119”,由消防队来实施解救行动。

3)将伤员放置平坦的地方,实施现场紧急救护。轻伤员送医务室治疗处理后再送医院检查;重伤员和危重伤员应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送医院抢救。若出现断肢、断指等,应立即用冰块等封存,与伤者一起送至医院。

4)查看周边其他设施防止因机械破坏造成的漏电、高空跌落、爆炸现象,防止事故进一步蔓延。

5.一般性病原微生物感染应急处理方案

1)如果病原微生物泼溅在实验人员皮肤上,立即用75%的酒精或碘伏进行消毒,然后用清水冲洗。

2)如果病原微生物泼溅在实验人员眼内,立即用生理盐水或洗眼液冲洗,然后用清水冲洗。

3)如果病原微生物泼溅在实验人员的衣服、鞋帽上或实验室桌面、地面,立即选用75%的酒精、碘伏、0.2-0.5%的过氧乙酸、500-1000mg/L有效氯消毒液等进行消毒。

(三)应急电话

火警:119

匪警:110

医疗急救:120

校保卫科:83150113(外线) 8086(内线)

水电报修:83150184(外线) 83150175(外线)

7175(内线)7007(内线)

(四)应急保障

各危险源涉及单位负责配备本单位应急救援人员,并定期组织培训、演练;校内应急处理联系电话应保证畅通有效;校内各使用、存放、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根据所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等因素,做好经费保障,配备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并定期检查,保证有效。

四、事故的总结整改及善后处理

(一)凡发生安全事故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不得瞒报、谎报或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逐级上报,不得瞒报、谎报。事故单位要及时上交事故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经济损失、发生事故的原因及相关责任人员。

(二)安全事故发生后要做好相关现场保护工作,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进行事故调查。

(三)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置实行问责制,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实验室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或在处置实验室安全事故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根据其性质和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依法依规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根据安全事故的性质及相关人员的责任,认真做好或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受害人员的善后工作。

(五)对安全事件反映出的相关问题、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加强宣传教育,防止安全事件的发生。

五、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青滨教字[2017]27号文件废止。


青岛滨海学院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修订)

青滨教字【2021】47号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严防学校危险化学品事故,确保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证正常的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秩序,根据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45号)、《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5]第27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危险品。是指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的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滨海学院校内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科研及其安全管理活动。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应遵照以下规定:

(一)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院(系)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制度,并负责检查和监督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危险化学品使用档案,并进行明细登记,全面记载领取、使用、结存情况;

(三)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必须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操作规程,明确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相关操作;

(四)实验室负责人对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安全负责,并负责落实保管责任制,要责任到人。危险化学品管理人员信息需报教务处备案;

(五)危险化学品管理应严格落实“五双”制度,即以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帐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项安全措施;

(六)购买剧毒化学品,必须提请教务处批准,使用公安部门出具的购买凭证或准购证到指定的危险化学品供应单位购买。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院(系)应建立集中的危险化学品存放室,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危险化学品的存放区域应设置醒目的标志;

(二)危险化学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相互之间保持安全距离;

(三)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或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四)受阳光照射易燃烧、易爆炸或易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五)化学性质防护和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

第六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应按《青岛滨海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修订)》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实行“分类收集、定点存放、专人管理、转移处置”原则,实验室废液应做好防泄防漏,分类用专用容器收集存放,妥善保管,由学校统一定期处置。严禁直接排放或擅自处理。

第七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实验的人员应接受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应配备安全员,安全员应熟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知识。

第八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应当配备安全防护设施和用具,根据化学危险品的种类、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毒、防潮、防静电、降温、避雷、隔离等设施。

第九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要经常性地对危险化学品进行账账、账物核对,发现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等情况,应及时报告教务处。

第十条 对于违反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造成事故的,将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青滨教字[2017]26号文件废止。

 


青岛滨海学院实验室

重要危险源的风险评估和应急管控方案

青滨教字【2022】32号

为充分识别实验室重要危险源和实验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制定风险控制措施,达到事前预防、消减危害、控制风险的目的,制订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本校所有从事教学及科学研究的全体师生以及涉及到的危险源风险评估和应急管控。

二、总体要求、目标与原则

根据“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提高我校实验室的安全管理水平,依照国家相关法规及学校制度,在实验室管理中杜绝安全事故、消灭安全隐患、控制危险源的状态。按照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有针对性以及“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制,加强事故隐患的检查与整改,明确各级职责,有效保证人身、设备及财产的安全,满足实验室实际工作的需要。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

1.校级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全校实验室的风险评估工作,审定各实验教学中心提交的危险源风险评估及应急管控等方面的报告文件,负责建立全校实验室监控体系,确定实验室重大风险事项及应对预案。

2.二级学院负责组织开展所属实验室的风险评估工作。审核实验教学中心提交的危险源风险评估及应急管控等方面的报告文件,负责建立院级实验室监控体系,确定实验室重大风险事项及应对预案。

3.各实验中心负责对识别的风险进行监控,发生变化时重新评估,并根据新辨识评估的风险等级进行相应处理。建立风险预警指标体系,要求各个具体实验室定期提供数据,进行指标分析。对于超过风险预警值的指标,应确定相应的整改措施。

4.实验室安全员必须熟知本实验室危险源风险评估的详细内容及安全防范措施。切实监控并记录实验室内、外环境和条件的变化,以修正风险识别与评估。

5.实验室实验人员需要熟知并依据本制度接受风险评估。

四、危险源的识别及排查

1.危险源的识别

我校实验室危险源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压力容器、机械加工类高速回转机械、高压设备、强磁设备、冷热设备、微生物,实验动物等。

2.危险源的排查

1)学校应根据不同风险等级对各实验室进行巡检,对实验室各种设备、设施、建筑物、危险源及工作实验环境等进行一次全面的排查,对隐患做到早发现、早整改。

2)学校根据实验室安全工作要求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检查及专项检查。春季或秋季安全检查应结合季节特点和事故规律每年至少进行两次。专项检查包括防洪、防火、防爆、防毒、防雷电等检查,同时检查上次查出的隐患整改情况。

3)学校建立危险源的检查登记台账,对存在的隐患及时登记,登记内容、分检查人员、检查时间、隐患部位及危险状态、临时控制措施、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期限等。

4)隐患经确认为无力整改的,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汇报,并在登记台账上注明上报单位、时间等。

五、危险源的风险评估

危险源风险评估应根据以下方面进行:

1.实验室人员的要求

现场工作人员身体素质的要求,安全教育培训的要求,专业技能的要求,现场急救知识的要求,消防知识的要求。

2.实验场地的要求

劳保用品的配备,照明的配备,消防器材的配备,应急救护设施的配备,安全防护设施的配置,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

3.实验室管理的要求

实验室管理制度的制定,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和摆放、实验室危险源的管理、实验室废弃物的处理。

六、危险源的管控措施

1.落实政府及相关部门颁布的各项安全法规、标准、学校制订的安全管理制度。

2.执行多方位的安全培训制度。实验员工作前必须进行安全操作培训并考试合格,定期培训。

3.定期对本实验室的危险源进行辨识与评价。在全面辨识与分析的基础上,对各类危险源进行评价,制订出专项管理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

4.制定应急预案,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应急演练,加强实验室危险源的管控。

5.及时确定工作中出现的新的危险源并制定落实预防措施。

6.针对各种意外情况可组织有效的应急预案。

七、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明确责任

实验室管理人员及实验研究人员等在思想上应高度重视危险源的评估及应急管控工作,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一旦发现隐患,应根据分级、分类管理原则,及时、准确地确定隐患整改的类别和级别,制定科学合理的整改方案,落实各级整改负责人,限定整改期限,并在整改前制定出切实可靠的防范措施,责任到人。

2.加强教育、健全机制

切实加强实验室各类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将危险源评估和应急管控纳入日常实验室管理过程中,提高实验室人员的安全意识。建立良好的危险源评估和应急管控体系,逐步健全危险源的识别、排查、评估、整改、验收及考核等工作的运行机制。

3.注重检查、强化考核

实验室管理人员应重视平时安全检查,对危险源进行定期排查,发现隐患应及时整改,并将危险源的检查与隐患的整改工作纳入实验室安全目标责任制考核之中,作为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考核实验室的重要内容。


青岛滨海学院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

青滨教字【2022】4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落实实验室安全主体责任,提高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实现对实验室风险的精准管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文件以及教育部高校实验室安全检查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是依据危险源的特性以及导致危险的严重程度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配套相应的管理和监督措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实验室。实验室以“房间”为单位按照所涉及的危险源及安全风险程度进行实验场所安全分类和风险等级的认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开展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工作。

第五条  教务处负责组织开展全校实验室分类分级认定工作,对各级各类实验室实施分类指导,有针对性地实施差异化管理。

第六条  各学院负责审核确认本单位实验场所(房间)的危险源类别和风险等级,报教务处备案。主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院领导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工作。对不同危险等级实验室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全年落实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工作。

第七条  实验中心负责人是本中心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所属实验场所(房间)进行危险源类别和风险等级的评估与认定,并将认定结果报所在学院审核确认。

第八条  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实行动态管理,实验场所的危险源使用及存放情况发生改变时,应重新进行安全风险等级认定,并经所在学院确认,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分类管理

第九条  实验场所涉及的危险源特性是实验室安全分类的主要依据。根据学校的学科门类及专业设置,分为化学类、生物类、机电类、特种设备类、其他类等。

第十条  涉及化学反应和化学品的实验场所归属为化学类实验室。主要危险源为具有毒害性、易燃易爆性、腐蚀性等属性的危险化学品,易制毒、易制爆等管控类化学品,实验产生的危险废物。管理重点是以上危险化学品及废弃物的申购、储存、领用、废弃等全生命周期闭环管理。

第十一条  涉及机械、电气、高温、高压等设备及仪器仪表等的实验场所归属为机电类实验室。主要危险源:机械加工类高速设备、高压及大电流设备、激光设备、加热设备等。管理重点是高温、高压、高速运动、电磁辐射装置等特殊设备及机械、电气、激光、粉尘等的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涉及起重机械、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的实验场所归属为特种设备类实验室。主要危险源:仪器设备自身,起重机械可能造成重物坠落、起重机失稳倾斜、挤压、高处跌落等危害;锅炉可能因超温、超压等导致发生爆炸或泄露造成的危害;压力容器可能因遇热超压、机械损伤、减压阀不合格等造成爆炸或气体外泄等危害。管理重点是审查设备供货方资质,按照要求科学使用相关设备并取得必要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定期检验,操作人员持证上岗,遵守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  涉及微生物和实验动物的实验场所归属于生物类实验室。主要危险源为微生物(传染病病原体类等)、动物等危害个体或群体安全的生物因子。管理重点是开展病原微生物研究和实验必须在具备相应安全等级的实验场所进行,开展实验动物相关工作必须具有相应的许可证(生产许可证、使用许可证、从业人员资格证等),使用实验动物须从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购买等。

第十四条  未涉及上述危险源的实验场所均归属为其他类实验室。主要危险源为用电设备引发的用电安全风险,管理重点是规范用电。

第十五条  各类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地方)及学校相关法规制度要求,履行各类安全审验和报批程序,实施危险源安全管理。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分级管理

第十六条  安全风险分级标准:根据实验室使用或存放危险源的危险程度进行安全风险分级,将实验室安全风险级别划分为:分为一级(高危险等级)、二级(较高危险等级)、三级(中危险等级)、四级(一般危险等级)4个等级。

第十七条  安全风险等级评价指标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压力容器,起重机械,机械加工类高速设备、回转机械、激光设备等,大功率充放电装置,高压、强磁设备等,冷热设备(冰箱、烘箱、马弗炉等)等。

第十八条  安全风险等级认定:

(一)一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涉及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易制毒化学品,麻醉品和精神药品,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放射源等;

(二)二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涉及使用或存放其他危险化学品,低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动物,压力容器,激光设备,强磁设备等;

(三)三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涉及使用起重机械、高速设备、回转机械,冷热设备(冰箱、烘箱、马弗炉等),大功率充放电装置、高电压设备等;

(四)四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未列入以上3类的其他实验验室。   

第十九条  实验室安全风险分级管理要求:

(一)实验室安全信息门牌上必须标明危险级别;

(二)实验室必须有相应的安全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安全等级在三级以上的实验室必须报教务处备案;

(三)实验室必须严格落实准入制度,定期对在实验室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安全规范及操作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第五章  检查监督

第二十条  依据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和危险源分类进行检查,检查要求如下:

(一)一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实验中心自查次数每周不少于1次,学院安全检查次数每月不少于2次,学校安全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

(二)二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实验中心自查次数每月不少于2次,学院安全检查次数每月不少于1次,学校安全巡查每两个月不少于1次;

(三)三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实验中心自查次数每月不少于1次,学院安全检查次数每两个月不少于1次,学校安全巡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

(四)四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实验中心自查次数每两个月不少于1次,学院安全检查次数每季度不少于1次,学校安全巡查每学期不少于1次。

第二十一条  教务处负责实施学校巡查,各实验中心所在学院负责实施所在单位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